审理经过 原告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并支付保全费2 350元。
证据及认
定情况
逾期明细表、还款明细表、系统截屏、当事人户籍信息、《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以上证据均予以认定其效力。
裁
判
理
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消贷易授信额度及支用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李娜未按期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李显忠、董淑萍提供房产作为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原告的抵押权已设立,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有权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保全费系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付,且合同中亦有明确约定,此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
判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
主文
及迟
延履
行后
果
一、 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350 000元及相应的欠息(计算至2021年5月13日的欠息为 16 010.45元;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 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保全申请费 2 350元;
三、如李娜未履行第一、二项判决义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有权对李显忠、董淑萍提供抵押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李显忠、董淑萍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李娜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 790元,减半收取3 395元,由李娜、李显忠、董淑萍共同负担。
权利
义务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
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