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开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辉,男,****年**月**日出生,住铁岭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辉罚金一案中,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8)辽1282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开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3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辉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辉的银行账户; 四、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王辉的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信息、投资收益信息,反馈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五、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辉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六、本院将案件的采取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告知开原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并建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刑事审判庭对该建议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王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崔广强 审判员 周柏恒 审判员 王文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