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润盛百货合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玉琪,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有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润盛百货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润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9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有平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引用其他案件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本案基本事实。缪国命自认录音不代表王有平自认,双方都认为要调查核实,关于工资争执没有定论。二审法院拒绝王有平定期内收集证据申请,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润盛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都认可由股东代表决定调整工资事宜,不需要董事会决议通过,没有违反劳动法规定。原董事会签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应由股东代表决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有平系顶替其父亲进入单位工作,其父于1986年5月9日退休,润盛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故润盛公司(原上海新新百货公司彭浦总店)与王有平于1986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王有平主张双方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合法有据。王有平主张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差额,原审法院认定润盛公司无需支付王有平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5535.10元,于法无悖。双方对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体检费和劳动保护费并无约定,且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王有平要求支付体检费、劳动保护费的主张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王有平主张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7日住院治疗费及补偿金,因双方在此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王有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王有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琳 审判员 周宏伟 审判员 吴俊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宇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