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谢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通辽女子监狱。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谢玉红挪用资金罪,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220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玉红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受理。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谢玉红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谢玉红财产后,被执行人谢玉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谢玉红尚有60000.00元罚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商建鑫 审判员  王海景 审判员  马彬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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