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修晓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解云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由圣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