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淑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鹤岗市兴安区。 被告:陈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鹤岗市工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淑平与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李淑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淑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