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玉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高新区。 被告顾学超,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玉香与被告顾学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50元及利息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原告李玉香以顾学超为被告起诉至本院,没有明确的被告,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玉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炳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房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