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抚顺市仁合房产物业管理处。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将军抚矿开发16号楼2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丰义,该管理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管理处员工,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永望花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抚顺市仁合房产物业管理处因与被申请人张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4民终2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抚顺市仁合房产物业管理处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一、再审申请人在接管小区之初,就对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过告知。二、漏水的电梯井上方只有被申请人安装的热水器,且发生漏水时该热水器的四角支架之一所处的防水层部位损坏。三、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不承认热水器有移动,而再审申请人有热水器原来摆放的位置和现在热水器放置的位置图片。是在原来的位置向后方大约移动了0.6米左右,并且原来放置热水器的位置还有痕迹。四、再审申请人有与张浩的通话录音,张浩在与再审申请人通话录音中已经明确说明此处漏水是该热水器造成的,而在二审中张浩出庭作证,证明他与被申请人上楼更换了热水器的玻璃管和用铁丝固定热水器。张浩后来又说没有挪动热水器,张浩的证词前后相互矛盾,而二审法官却采信了张浩后来的证词。五、二审庭审中,维修人员的通话中维修人员没有移动热水器,但是说此处漏水是该热水器造成的。六、在一审时被申请人辩称电梯井上方水层损坏是由于刮风或其他物体飞落造成的。如果是大风刮的话应该是房顶的防水层掀起来一大部分,而不是一小部分漏水点。被申请人说法显然不符合逻辑、违背常理。因此,防水层除被申请人的太阳能支架底部有漏点外,再无漏点存在,被申请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张宏提交意见称,防水层漏点不在太阳能支架底部,太阳能支架与漏点不在一条直线上,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移动过热水器。被申请人的热水器与电梯防水层漏水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申请人不应该对申请人电梯损坏赔偿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因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双方当事人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可知张宏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与漏水点不在同一位置,且有证据证明热水器并没有人为挪动的痕迹。因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案涉电梯漏水与被申请人的热水器具有因果关系,故二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抚顺市仁合房产物业管理处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抚顺市仁合房产物业管理处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海 审判员 刘冰 审判员 钟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郭宁宁 书记员丁威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