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市大祥区大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贞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云,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建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雨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邵阳市大祥区大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四建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邵阳市大祥区大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阳市大祥区大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邵阳市大祥区大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 小 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何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