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为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被告:青岛鑫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人民路617号。
法定代表人:冯霞。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为宁与被告青岛鑫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为宁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为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为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于为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