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燕洪德,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王吉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北农场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779108XN。

法定代表人:王效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效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张新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吉祥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效华、张新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以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不存在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为由,请求依法撤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91执1435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称,贵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0)鲁0591执1435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冻结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到期工程款360万元。因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不存在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现依据法律规定对该执行裁定提出异议。一、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不存在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年**月**日出生效的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涉案工程款归案外人燕增峰所有,并判令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燕增峰工程款3608358.42元。二、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未在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进行实际施工,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和投资人是燕增峰,现在燕增峰仍在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要求下对涉案工程进行后期的保养与维护工作。综上,贵院2021年3月11日作出的(2020)鲁0591执1435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撤销(2020)鲁0591执1435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

原告诉称

申请执行人王吉祥辩称,一、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享有工程款债权,法院查封行为合法。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之间签订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的合同相对方,涉案工程款系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应当支付给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且属于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工程价款收益。该工程系招投标工程,招标人是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中标人是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且根据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提及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23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书,亦认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该工程的工程款自始至终都是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支付给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欠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608358.42元工程款也是事实,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称其不存在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与事实不符。二、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主张燕增峰为实际施工人和投资人,依据不足,涉案工程款的所有人系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5375号案件中,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与燕增峰、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串通嫌疑,在明知王吉祥存在异议纠纷的情况下,未通知王吉祥参与案件审理。因此,(2020)鲁0523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三、假使燕增峰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也改变不了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享有债权的事实,法院的查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暂不论(2020)鲁0523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最终能否被撤销,单就其判项内容分析,该判决书判决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向燕增峰支付工程款,该诉讼是给付之诉,并非确权之诉,判决的是给付义务,并非确认该笔款项属于燕增峰所有。该判决认定了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与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有效的,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与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判决书只是判决了直接支付的方式,并非是对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与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否定、掩盖或者消灭。因此,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仍然对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享有债权,燕增峰只是基于对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债权,并结合法律规定才取得了直接向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索要工程款的权利,但这并不是消灭了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与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权。因此,王吉祥申请法院查封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债权,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2020)鲁0523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内容并没有赋予燕增峰取得工程款的优先权,燕增峰对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与王吉祥对东营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平等的,王吉祥查封了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债权,但燕增峰并没有保全该工程款,且其并非确认之诉的判决,因此,燕增峰也无权要求优先于王吉祥受偿工程款。综上所述,(2020)鲁0591执1435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以及执行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不成立,应当依法裁定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吉祥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效华、张新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0)鲁0591执1435号之十四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的到期工程款360万元。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时,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拒绝签收,本院留置送达。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遂提出异议。

同时查明,本院对同一工程款的冻结案件中,案外人燕增峰提出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对到期债权的冻结应以存在明确的到期债权为前提。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的到期工程款360万元,并要求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协助时,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明确提出异议,并拒绝签收,同时,关于涉案工程款的债权人系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燕增峰,因燕增峰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尚在审理中,具体的裁判结果不能确定,故在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并拒绝协助的情况下,本院裁定冻结东营市华益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广饶县大码头镇前桑村民委员会的到期工程款360万元的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鲁0591执1435号之十四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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