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

负责人:李某1,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系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李某2,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叶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与被告李某2、叶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以被告李某2在开庭审理前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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