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你与王有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624民初291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有芝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王有芝支付执行款36693.59元及利息。

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50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宽甸支行

账户名称: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账号:07×××33

特此通知。

承办人:王石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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