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凤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丁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沈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凤莲与丁巍、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22日依法在淘宝网上拍卖了被执行人丁巍、沈莉所有的位于高安市瑞州街办桥北路官莲水库管理局宿舍3层房产(产权证号:瑞0004025-8)。买受人幸武(身份证号:)以399401.52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丁巍、沈莉所有的位于高安市瑞州街办桥北路官莲水库管理局宿舍3层房产(产权证号:瑞0004025-8)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丁巍、沈莉名下的位于高安市瑞州街办桥北路官莲水库管理局宿舍3层房产(产权证号:瑞0004025-8)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幸武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幸武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幸武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