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福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纪小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宁夏达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赵福财,系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6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福财负担。
审 判 员 路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