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萨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索朗旦达,男,出生于**藏自治区萨嘎县,藏族,高中文化,萨嘎县住建局公益性岗位。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9月29日被萨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萨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萨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西藏自治区萨嘎县人民检察院以萨检公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朗旦达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萨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索朗德吉、助理检察员次旦卓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朗旦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索朗旦达作为萨嘎县住建局公益性岗位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趁办公室无值班人员之机,爬窗进入室内,将室内靠西墙南侧办公桌底下装有现金25340元的三层式抽屉柜盗走。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追回赃款12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索朗旦达在庭审时均无异议,且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朗旦达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索朗旦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并且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体现我国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索朗旦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止。罚金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赤列 审 判 员 欧珠 人民陪审员 普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琼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