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杨,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丰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志勇与被告王丰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豫1624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原告刘志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8月9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1)豫16民终298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4日原告刘志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志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刘志勇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欣 人民陪审员  李学玉 人民陪审员  齐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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