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全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庹文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欢,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懿,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罗全芝与被告庹文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全芝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全芝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全芝撤回对被告庹文华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兴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谢筱 书记员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