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薛义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段晓东与被告薛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义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仅偿还20000元,剩余30000元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综上所述,被告未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特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薛义刚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5日,被告薛义刚向原告出具欠款条,载明借现金50000元。被告仅偿还了其中的20000元,剩余的30000元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返还。被告薛义刚拖欠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应当及时偿还。对于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薛义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段晓东返还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薛义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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