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世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张月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申龚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世民、张月灵与被告申龚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张世民、张月灵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世民、张月灵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世民、张月灵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张世民、张月灵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九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