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志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京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志国与被执行人李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同意履行债务为由,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0108执恢41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