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人白鹏鹏危险驾驶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陕0802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中。其中记载的刑期起止日期因被告人身体原因未及时执行而不具备执行条件。现将刑期起止日期补充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18)陕0802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页正文倒数第五至六行:“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更改为“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书与被补充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施 政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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