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樊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依据本院(2016)晋1182民初第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并承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找到被执行人及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晋1182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曰虎 人民陪审员  郭** 人民陪审员  吕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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