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樊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一案,依据本院(2016)晋1182民初第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并承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找到被执行人及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晋1182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曰虎 人民陪审员 郭** 人民陪审员 吕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