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麦武建,男,****年**月**日出生,住北流市。 被执行人苏业彬,男,****年**月**日出生,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麦武建与被执行人苏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的(2020)桂0981民初35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业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麦武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苏业彬偿还借款本金105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业彬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苏业彬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支付宝、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除发现有银行存款1396元并依法予以扣划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苏业彬未依法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苏业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金额为本金910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 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