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59958201P,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汇泉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马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美悦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