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耀珍,女,瑶族,住广西钟山县。 被告:钟山县安政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钟山县同古镇奉政村委。 负责人:袁世六,男,壮族,住南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耀珍与被告钟山县安政种养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钟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刘耀珍诉称,2017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安政合作社吸纳资金股合同》,并认购了该合作社吸纳资金X元,于2017年8月25日将现金交给被告袁世六,袁世六出具了被告认可的收款收据。合同中对原告认购的资金使用范围约定用于贵中牛富竹生态育肥牛基地、贵中牛五星牛生态育肥牛基地、珊瑚牧草基地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证据1),合同签订过程中,被告没有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其三个基地(证据2),且在老虎冲,珊瑚镇珊瑚村委五星村,同古镇奉政村委富竹自然村均未取得土地流转租赁使用权(证据3、4、5),从而三个基地也就不存在筹建和运作。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原告认购资金用于三个基地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对原告显失公平的。被告未能按双方约定原告认购的资金用途而提供三个基地,对原告的认购资金显失公平,使合同无法履行,实现原告的目的,特提起诉讼,要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安政合作社吸纳资金股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认购的资金13500元。

本院查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刘耀珍为该院的退 休干警,不便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是指由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致使按法律规定受诉的人民法院无法或者难以行使管辖权。本案中,原告刘耀珍与被告钟山县安政种养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因原告刘耀珍系该院退休干警,故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法院不便行使此案的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 毅 审 判 员  黄灵峰 审 判 员  吕小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丽芳 书 记 员  谢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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