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都镇南环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丁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东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丁彭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侯怀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王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审理经过
关于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彭松、侯怀珍、王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8)驻仲裁字第688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丁彭松、侯怀珍、王娈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上蔡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彭松、侯怀珍、王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喜禄 审判员 刘 战 审判员 谭清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花伟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