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裕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509号园区动力部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85009E。

法定代表人:姚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5601。

法定代表人:冯清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国庆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5QA7B2P。

负责人:王军。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裕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裕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裕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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