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贺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麻子洼社区邵石路*号*栋*号。身份证号码:430511197404225520。

被执行人: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工业集中区产业园B-04地块。

法定代表人:钟金莲,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群与被执行人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20)湘050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湘050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本案的执行期间,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信息,查明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16日本院分别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但该房产不宜执行,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贺群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6月15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邵阳恒远资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该单位土地面积、房屋、机械设备等,账上无资金。

2021年9月2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贺群,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73473.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有73473.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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