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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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涛,男性,****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家住金溪县。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500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25日被金溪县侦查机关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29日经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金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林,男性,****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家住金溪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21日被金溪县侦查机关刑事拘留;于2021年3月29日被金溪县侦查机关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审理经过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涛、肖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涛、肖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底,艾某(另案处理)问被告人肖林想不想赚快钱,肖林问如何赚,艾某告知被告人肖林去办几张银行卡给他,每张给被告人肖林1000元。2020年11月份,被告人肖林和艾某到金溪县邮政大楼下的联通营业厅用肖林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张联通手机卡,后被告人肖林分别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农商银行卡和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并办理了U盾及开通了手机银行,同时将三张银行卡都绑定的是刚才办理的联通手机下,并且肖林立即将银行卡连同手机卡、U盾都交给艾某,艾某给了2800元给肖林作为开卡的好处费。大概一个月后,艾某让肖林注销已经办好的三张银行卡,并将建设银行卡内有25000元转给艾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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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
2020年12月份,艾某再次叫被告人肖林去办银行卡给其使用,被告人肖林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移动手机卡,然后到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银行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绑定刚办理的移动动手机卡并开通手机银行,办好卡之后马上交给艾某,其艾某承诺该二张银行卡每天给100元钱给被告人肖林,但被告人肖林从将卡交给艾某开始至投案自首未得到艾某承诺的卡钱。
本院查明
经查询侦查部电信骗平台,被告人肖林提供给艾某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其名下中国银行卡的涉案支付结算金额为80463元、中国建设银行卡涉案支付结算金额为1640906元、中国农业银行卡涉案的支付结算金额为2105574元、邮政银行卡经查询无涉案转账、农商银行经查询无开卡信息。
在2020年10月份及11月份艾某数次叫被告人吴涛去开银行卡给其使用,但被告人吴涛不同意。2020年12月份艾某再次叫被告人吴涛去办银行卡给其转账使用,并承诺给被告人吴涛400元钱,吴涛答应了。2020年12月份艾某安排彭某带被告人吴涛和李信(另案处理)到资溪县办理银行卡。被告人吴涛在资溪办理办理了一张电信手机卡和一张中国工商银行、一张中国农业银行、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并将三张银行卡和电信手机卡一起交给彭某,由其转交给艾某。艾某还要求被告人吴涛将正在使用的手机卡交给其使用几天,并承诺给好处费300元,一个星期后,吴涛到营业厅补办手机卡。
经查询侦查部电信诈骗平台,被告人吴涛提供给艾某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支付结算金额为243833元、工商银行经查询无涉案转账、邮政银行经查询无交易记录。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涛、肖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底,艾某(另案处理)问被告人肖林想不想赚快钱,肖林问如何赚,艾某告知被告人肖林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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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张银行卡给他,每张给被告人肖林1000元。2020年11月份,被告人肖林和艾某到金溪县邮政大楼下的联通营业厅用肖林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张联通手机卡,后被告人肖林分别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农商银行卡和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并办理了U盾及开通了手机银行,同时将三张银行卡都绑定的是刚才办理的联通手机下,并且肖林立即将银行卡连同手机卡、U盾都交给艾某,艾某给了2800元给肖林作为开卡的好处费。大概一个月后,艾某让肖林注销已经办好的三张银行卡,并将建设银行卡内有25000元转给艾某。
2020年12月份,艾某再次叫被告人肖林去办银行卡给其使用,被告人肖林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移动手机卡,然后到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银行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绑定刚办理的移动动手机卡并开通手机银行,办好卡之后马上交给艾某,其艾某承诺该二张银行卡每天给100元钱给被告人肖林,但被告人肖林从将卡交给艾某开始至投案自首未得到艾某承诺的卡钱。
经查询侦查部电信骗平台,被告人肖林提供给艾某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其名下中国银行卡的涉案支付结算金额为80463元、中国建设银行卡涉案支付结算金额为1640906元、中国农业银行卡涉案的支付结算金额为2105574元、邮政银行卡经查询无涉案转账、农商银行经查询无开卡信息。
在2020年10月份及11月份艾某数次叫被告人吴涛去开银行卡给其使用,但被告人吴涛不同意。2020年12月份艾某再次叫被告人吴涛去办银行卡给其转账使用,并承诺给被告人吴涛400元钱,吴涛答应了。2020年12月份艾某安排彭某带被告人吴涛和李信(另案处理)到资溪县办理银行卡。被告人吴涛在资溪办理办理了一张电信手机卡和一张中国工商银行、一张中国农业银行、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并将三张银行卡和电信手机卡一起交给彭某,由其转交给艾某。艾某还要求被告人吴涛将正在使用的手机卡交给其使用几天,并承诺给好处费300元,一个星期后,吴涛到营业厅补办手机卡。
经查询侦查部电信诈骗平台,被告人吴涛提供给艾某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支付结算金额为243833元、工商银行经查询无涉案转账、邮政银行经查询无交易记录。案发后,被告人吴涛、肖林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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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林在侦查机关退赃2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银行开户资料、银行流水明细、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艾某、倪某、彭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涛、肖林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是用于违法犯罪,仍出售银行卡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涛、肖林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林具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涛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肖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实际羁押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前羁押37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