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居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6627825662,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兴贸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曾普红,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张昌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杨燕(张昌颖之妻),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省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栖霞路奥城玫瑰花园5-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53488595L。
法定代表人:张昌颖。
审理经过
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居支行诉被告张昌颖、杨燕、四川省胜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居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遂宁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居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