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龙玉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YXT4K5C。 法定代表人:李献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安,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重庆存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军义,男, ****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军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鸿达智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鸿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钟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