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华林公园7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6724057051。
负责人:胡莉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奉新县。(特别授权)
被告:闵海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与被告闵海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