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袁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朱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代理人:朱宏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系朱超之父。
审理经过
申请人袁婷申请宣告朱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袁婷称,其与被申请人朱超于2016年2月3日在汉寿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朱超于2019年10月18日早上在家头痛呕吐,9点左右被送往汉寿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汉寿县人民医院当天就向朱超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后朱超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手术。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朱超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因病情恶化,朱超于2019年12月25日被送往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救治,2020年7月28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诊断朱超:“1.脑出血后遗症、四肢功能障碍、认知障碍、言语障碍、吞吐障碍、继发性癫病;2.颅骨缺损修补术后;3.慢性××”。朱超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出院后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故袁婷向法院申请宣告朱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朱宏斌称,同意对朱超进行鉴定,以鉴定意见为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袁婷与被申请人朱超系夫妻关系。朱超于2019年10月18日突发疾病后,分别在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和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7月28日,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诊断朱超为:“1.脑出血后遗症、四肢功能障碍、认知障碍、言语障碍、吞吐障碍、继发性癫病;2.颅骨缺损修补术后;3.慢性××”。2021年4月20日,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朱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婷系被申请人朱超的妻子,有权依法申请宣告朱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依袁婷的申请委托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朱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朱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上述鉴定意见,申请人袁婷申请宣告朱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因朱超的日常生活需要由专人照顾,案件审理中袁婷明确表示不愿作为朱超的监护人,而朱超父亲朱宏斌书面表示愿意担任朱超的监护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朱超之父朱宏斌担任朱超的监护人较为适宜,故本院指定朱宏斌为朱超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朱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朱宏斌为朱超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