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836565X。 负责人:杨松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诗玲,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铸峰,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代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广州鑫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路732号101A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3533005T。 法定代表人:李代刚。 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16层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5M06XQ。 负责人:徐昊。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代刚、广州鑫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年6月1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温江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汤杰华 书 记 员 韩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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