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36321889。

负责人:王玉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马新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马新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新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赔付金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2日,被告驾驶的鲁B9××××号车沿平度市南村镇S21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案外人孙丰帅驾驶的鲁B7××××号车发生两车追尾事故,致两车受损。根据交警认定,马新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丰帅驾驶的鲁B7××××号车辆在原告处投保,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原告方于2019年1月3日将把现金5000元支付给了被保险人方,并取得被保险人权益转让书。因马新祥车辆承包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付原告2000元,剩余3000元仍未赔付。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马新祥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22日,被告与案外人孙丰帅发生两车追尾事故,马新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丰帅驾驶的车辆在原告处投保,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原告方于2019年1月3日将5000元支付给了被保险人方,并取得被保险人权益转让书。马新祥的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付原告2000元,剩余3000元仍未赔付。故原告向被告主张剩余款项,被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签订保险合同,在案外人车辆受损后,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作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本案中,被告未赔付原告财产损失,经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内赔付原告2000元后,原告向被告追偿未付赔付款3000元,证据充足,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新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马新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新祥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网上立案诉讼服务系统提交上诉材料,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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