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健,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周景利,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健与被告周景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李健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孙景春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何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