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健,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周景利,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健与被告周景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李健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孙景春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何茂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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