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东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海港区。

被告韩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东才与被告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东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东才请求本院判令:被告韩强偿还所借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诉称:被告因船上需要资金,被告找原告借款,原告妻子在中国农业银行唐山支行支取现金10万元,在当日2018年9月15日将现金交于被告,被告于当日收到现金后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

被告辩称

被告韩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

查明的事实

一、2018年9月15日,原告陈东才的妻子刘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从刘玲银行账户(账号:62×××11)中支取现金人民币10万元,当日交给被告韩强。

二、2018年9月15日,被告韩强给原告陈东才写下欠条:韩强因船上需要资金,现向陈东才借款拾万元整(1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欠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8年9月15日被告韩强从原告陈东才处取走现金10万元,当日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韩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韩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东才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韩强负担,该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到乐亭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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