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小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居民,住延长县。 被告:杨延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居民,现住延长县。 被告:张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居民,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王东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居民,住延长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小宁与被告杨延利、张涛、王东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小宁于2020年12月28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宁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小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9元,减半收取4634.5元,由原告陈小宁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冯 晓 彬 审 判 员 梁 磊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萍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晓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