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姜建斌,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锦屏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28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建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姜建斌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96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先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