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明鑫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澹津社区津一组。
经营者:彭湘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兰,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韩先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澧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津市市明鑫建筑器材租赁部(以下简称明鑫租赁部)与韩先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鑫租赁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781执3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