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莎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被执行人:吴崇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莎莎与被执行人吴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4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桂K×××××的机动车,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吴崇杰进行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吴崇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送达给被执行人。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20000元及利息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其东 审 判 员 覃 源 审 判 员 杨永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符婷婷 书 记 员 陈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