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褚×,现住孝义市。
被执行人:孙×,现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刘×,现住孝义市。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0日作出的(2020)晋118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7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孙×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褚×借款本金4725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褚×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95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剔除已付借款利息50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褚×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770000元(剔除已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刘×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孙×承担案件受理费74800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孙×、刘×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四、执行费49650元,由被执行人孙×、刘×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