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鑫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未来大道69号未来大厦。 法定代表人:田灿斌。
审理经过
原告田鑫玲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田鑫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鑫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鑫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鑫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