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平延平区夏天有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紫芝二弄2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MA33W4E505。 法定代表人:许奇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莲,福建万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尚仁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19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78504583G。 法定代表人:张少斌。
审理经过
原告南平延平区夏天有声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尚仁崇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南平延平区夏天有声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延平区夏天有声文化有限公司以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平延平区夏天有声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南平延平区夏天有声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夏 雯 审 判 员 刘冬龙 审 判 员 庄淑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崔志强 书 记 员 郑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