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仕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执行人:曾凡远,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魏仕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凡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鄂2826民初*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仕鳌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众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仕鳌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21)鄂2826执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