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嘉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理人:赵宪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华,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刘佰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拜泉县嘉兴热力有限公司与刘佰岩委托合同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724民初1450号民事调解书,以(2019)内0724执608号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刘佰岩给付申请执行人煤款328000元、案件受理费311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于2019年12月21给付申请执行人5万元,12月18日领其看车,2020年1月20日再给5万元,2020年3月20日将款项全部付清,由高志亮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期间被执行人刘佰岩仅履行8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付。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恢复该案执行,于2021年2月9日、3月19日、3月27日、4月11日、5月21日等进行总对总控,对其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3720.62元及相关账户予以冻结并划拨,3月4日将其名下车查封,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3月19日追加高志亮为保证人后,对刘佰岩、高志亮公积金账户冻结并划拨52020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月22日对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该公司系空壳公司。对担保人高志亮名下房产进行查封,其属于待岗状态,每月工资仅800元左右,且患有疾病,本院查封房产(66.68平方米)系唯一住房,无法处置。传统查询刘佰岩名下房产本院已经查封,但该房产刘佰岩在笔录中提出早已转卖,本院询问大雁镇拆迁部门,核实该区域房产早已拆迁。刘佰岩提供车库,因涉及房产部门历史遗留问题,在房产部门无登记信息。刘佰岩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工资每月200元左右,在其他案件中予以冻结。本院已在关联案件中对刘佰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3月22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21年4月13日对刘佰岩所居住的社区进行调查,并不了解相关财产情况。2021年8月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释明执行过程及权利义务。现刘佰岩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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