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文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驿城区。
法定代理人:张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驿城区,系原告父亲。
被告:李向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告:西平县帅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柏城产业集聚区107国道东侧101号。
负责人:李玉勤。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西与榆林北路北绿地中心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郝志明。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郭予丰,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戈与被告李向阳、西平县帅起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文戈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