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568864426J。
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裴国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裴国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