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568864426J。

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裴国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裴国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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