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朱加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铠与被告朱加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铠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加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王铠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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